因此诉至法院,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回货款3万元,并依法10倍赔偿。后来在庭审中,原告变更诉讼请求,要求按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将赔偿数额变更为2倍,即6万元。
被告药店的律师辩称,被告是具有经营资质的药店,售卖的为**,也有验货证明,原告认为涉案中药饮片系食品,属主观臆断。被告所售中药饮片冬虫夏草是不需要批准文号的,且原告在没有去消协投诉也没有和被告协商的情况下直接诉讼,被告怀疑原告动机。所以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庭审中,双方均认可冬虫夏草为中药。
法院认为,我国《**管理法》规定:“**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,必须标明产地。”我国《**管理法实施条例》规定:“生产中药饮片,应当选用与**性质相适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;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,不得销售。”被告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.